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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并参照国际拍卖惯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公司在组织拍卖活动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人员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自己在拍卖活动中的行为负责。如因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发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本规则构成本公司以拍卖人身份与委托人、竞买人和买受人所订立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作为争议处理的依据,本公司对本规则有解释的权力。本公司的拍卖规则和其他合同文本,凡使用中英文或其他语种的,一律以中文释义为准。拍卖活动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处理。争议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由本公司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六条 指委托人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委托人应当对该物品拥有所有权或依法可以处分。

第七条  委托人提供拍卖标的权属证明或委托本公司拍卖时占有拍卖标的的,如无特别说明,即本公司认为该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第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只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的拍卖标的,本公司将在拍卖图录中以*号予以说明。

第九条 一般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拍卖价可以由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通过协商书面确定。保留价数目一经双方确定,其更改须事先征得双方同意。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不对任何拍卖标的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一般拍卖标的均有本公司负责保险,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一)保险金额与本公司与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的保留价为准(无保留价的,以本公司估计的参考价或专业机构的评估价为准;调整拍卖保留价的,以该拍卖标的原保留价为准)。此保险金额只适用于保险和索赔,并非本公司对该拍卖标的价值的保证及担保,也不意味着该拍卖标的由本公司拍卖,即可售得相同于该保险金额之款项。

(二)在委托人本公司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卖物品交付本公司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1%的保险费;若拍卖成交,委托人还应按相当于成交价1%的价格补交保险费的差额款项,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三)如果拍卖的拍卖成交,保险期限至拍卖成交日起第 七日止或买受人领取拍卖的之日止(以二者中较早的者为准)。 如果拍卖标的拍卖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收到本公司告 知其领回拍卖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届满为止。

(四)因蛀虫和天气情况转变而对拍卖标的造成损失,以及镜架和玻璃的损伤,本公司不承担责任。如因其他原因发生拍卖标的损坏或遗失,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规定处理。本公司在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本公司费用(佣金除外)的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五)如委托人书面要求本公司毋须投保其拍卖标的,则风险和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本公司无关。如因此造成经济损失和费用支出,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章 委托人


第十一条 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或财产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该物品或财产利的出卖人。

第十二条 委托人就其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标的不可撤销地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如下:

(一)对其该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或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的拍卖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著作权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对因拍卖、展览、宣传和发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 行为)拍卖标的而引起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其已尽其所知,就该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向本公司进行了全面、详尽的披露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虚构之处;

(四)如拍卖标的是共有财产,其他共有人应出具同意将该共有财产交予该委托人处分的文书;

(五)委托人不得参加竞买自己所委托的拍卖标的,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如果其违反上述保证, 造成本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委托人应予赔偿。

第十三条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有义务按本公司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文件。

若委托人为自然人,则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一旦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即表示同意接受并遵照执行本拍卖规则的各项条款。

第十四条 代理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物品的,应向本公司出具相关委托证明文件。

委托人的代理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或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

本公司有权对上述委托事项以本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委托人在拍卖预展前任何时间,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可撤回其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时,若该拍卖标的已列入图录或其他宣传材料已开始印刷,则应支付相当于拍卖标的保留价百分之二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如图录或任何其他材料尚未印刷,也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标的保留价百分之十的款项并支付其他各项费用(拍卖标的若无保留价,委托人与本公司可按市场价协商确定价格或找专业机构估价),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因委托人撤回拍卖的而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与本公司无关。

第十六条 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有权从拍卖标的的购买价款中直接扣除下列佣金和各项费用:

(一)拍卖标的成交的,委托人同意本公司按成交价15% 扣除佣金,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二)如果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委托人同意本公司向其收取按保留价计算的未拍出手续费,具体金额双方另行约定。

(三)委托人认可本公司向买受人收取的佣金及其他费用。

(四)拍卖图录的印制费详见本公司的收费标准。

(五)拍卖标的如系文物委托拍卖或文管会需审定的委托拍卖标的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文物部门的标准加收火漆鉴定费(保留价或成交价的1%),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六)委托人认可本公司按照规定向委托人收取的其他各项费用。

第十七条  出售收益

(一)如买受人已按本规则的规定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且未本公司发生任何纠纷,则本公司应自拍卖成交日起37天后,扣除委托拍卖合同中规定的佣金和各项费用后,将其余出售收益支付给委托人。

(二)如本规则规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将在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出售收益支付委托人。

(三)委托人的拍卖所得应向政府纳税.本公司按税务部门规定为委托人代扣代缴。按拍卖标的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出售收益以人民币作为结算币种。

第十八条 拍卖标的未能成交的处理

(一)若拍卖标的未能成交,则委托人应自收到本公司发出的领取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本公司指定的地点领取该拍卖标的(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并向本公司支付未拍出手续费及其他各项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二)超过上述期限,

1.此时本公司委托人的委托拍卖合同已终止,为委托人保管拍卖标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因此由于本公司的疏忽过失而导致拍卖标的损毁、减失,本公司概不负责。由此而产生的无因管理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2.委托人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7日后仍未在指定 地点领取该拍卖标的,对此拍卖标的在此期限后所发生之一切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标的,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3.委托人自收到本公司领取通知之日起两个月仍未领取拍卖标的的,则视为同意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件售出该物品,并有权从拍卖或出售所得价款中扣除委托人应付的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然后将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十九条  境外委托的拍卖标的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入境手续后方可委托拍卖。

第二十条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

(一)拍卖标的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是否最终上拍,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

(二)在拍卖标的图录及新闻媒体或其他载体中对拍卖标的作任何内容的说明的评价;

(三)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四)委托人就其拍卖标的在图录中插图,拍卖标的展览及其它形式的拍卖标的展示活动中的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候撤回拍卖品,以及修订参考价。

(六)同意购买价款以特殊付款条件支持;

(七)搬移、贮存及投保已成交的拍卖标的

(八)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收取买受人拖欠委托人的款项, 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九)代理委托人通过法律等途径追究买受人违约并要求其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等事宜,为便于向买受人追索,必要时本公司可转委托各类专家,包括但不限于鉴定人员,律师等。追索费用和聘请专业人员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委托人承担。

(十)作为委托人的委托代理人行使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 委托人从境外将物品带入境内委托本公司进行拍卖的,如属中国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禁止出口的艺术品,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封,否则本公司不予接受。


第四章  竞买人及买受人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指在本公司办理了必要的登记手续、提交了竞买保证金而被本公司认可具有竞买权的人。本规则中,适用于竞买人的规则同样适用于竞买人的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指本公司认可的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本公司就这方面的争议有权全权处理。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或其代理人有责任对其欲竞拍的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作充分了解,应在预展期自行审视拍卖标的原件(可请专家帮助鉴定)。本公司的拍卖图录及其他影像、宣传材料等仅作参考并可于拍卖前修订,本公司不承担对拍卖标的的真伪和质量作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则表明竞买人已仔细审看拍卖标的并接受其一切现状(包括瑕疵),愿对自己竞买的拍卖标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货或拒绝付款。

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属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进行竞买登记并领取竞买号牌;竞买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进行竞买登记,领取竞买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二十六条  竞买保证金

(一)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应在领取竞买号牌前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在拍卖日前公布。

(二)竞买未成功者,本公司将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具体情况)全额退还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无息),竞买成功者在支付购买价款时原付保证金当场予以抵减。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人应妥善保管竞买号牌,不得将竞买号牌出借他人使用。无论是否接受竞买人的委托,凡持竞买号牌的人在拍卖活动中所实施的行为均视为竞买号牌登记人本人所为,竞买登记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竞买人之代理人应向本公司书面表明其代理身份,否则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二十八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进入拍卖现场即表示同意遵守和认可本公司的拍卖规则和其它规定。

第三十条  竞买人举牌则表示其认可本公司的加价幅度,除了本公司的拍卖师现场有权调节加价幅度,其余任何人都不得以低于本公司加价幅度应价。

第三十一条 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负责,一经本公司认定为最高出价人则不得反悔,应当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否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委托竞买

(一)竞买人希望确保竞买成功,应当亲自出席竞买。如无法出席拍卖,可书面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因本公司提供的是免费服务,故本公司及工作人员对代为竞买过程中所出现的过失或疏忽,或无法代为竞买,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概不负责。

若两人以上以相同委托价竞买成功,则以最先与本公司办理委托竞买者为买受人

(二)委托本公司竞买者应最迟在实际进行拍卖日的前一天与本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支付竞买保证金,并在竞买成功的七日内付清余款。

 第三十三条  向买受人收取的佣金及其他费用

(一)竞买人竞买成功后自动转为买受人,买受人应当与本公司签署拍卖成功确认书,并向本公司支付拍卖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二)买受人认可本公司有权按规定向委托人另外收取的佣金和其他各项费用。

(三)本公司对买受人的佣金收取比例为拍卖的成交价的15%。本公司有权在收取的竞买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拍卖佣金和其他各项费用。

(四)若买受人不支付佣金及其他各项费用,本公司有权对其竞买成功的拍卖标的行使留权。

 第三十四条  买受人付款

(一)买受人有义务在拍卖成交日当日向本公司支付购买价款。如发生其他费用,如装裱费、运费、鉴定费用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二) 买受人在拍卖日成交日当日难以支付全部购买价款的,应在拍卖成交日起的七日内一次性付清购买价款

(三)除本公司特别说明外,一律以人民币结算。

第三十五条  买受人领取拍卖标的

(一) 买受人应当在付清购买价款后当场领取拍卖标的,或从拍卖成交之日起的7天内一次性付清货款领取拍卖标的。买受人全额支付购买价款后,方可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在拍卖进行中,不得取走拍卖标的;在总款项未全额付清前,也不得取走该拍卖标的

逾期不领取拍卖标的的,产生的搬速、储存、保管、保险等一切必要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由于本公司为买受人保管拍卖标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故保管时因本公司疏忽过失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毁损,全由买受人承担。

(二)受人付清价款后或者在拍卖成交日起的7日后(以早的一天为准) ,该拍卖的的风险即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对其购买的拍卖的减失、毁损全负责。

 第三十六 逾期付款和逾期领取拍卖标的的处理

买受人逾期付款或者不领取已购买的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权行使下列权力的处理方式。

(一)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支付购买价款和领取拍卖标的的义务。

(二)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竞买保证金用于弥补本公司损失。

(三)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买受人违约并要求其赔偿因违约造成本公司及委托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的违约金及损失赔偿应在弥补本公司一切损失后交予委托人。

(四)买受人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七天后仍不付清全部款项的,本公司有权撤销该次交易。除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外,本公司有权在征求委托人同意后,再次将该拍卖标的拍卖。

1.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和其他各项费用;

2.再行拍卖的成交价低于原拍卖成交价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3.再行拍卖的成交价高于原拍卖成交价的,多余的拍卖收益归于委托人。

(五)有置违约买受人在本公司竞买成功的该件和该件以外的任何其他拍卖的直至买受人履行约定的义务。留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六)以在媒体上公开名的方式谴责违约买受人的违约行为。

(七)买受人逾期提取拍卖标的的,本公司有向有关部门提存,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八)本公司有要求买受人额外支付因延期或拒绝付款而造成的利息损失。

第三十七条  买受人如将文物托运出境,须依法另行办理文物出境核手续。本公司不负责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章 拍卖人


第三十八条 拍卖人即上海中亿拍卖有限公司,本规则中一律称为本公司。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中介而为双方提供服务,因此对委托人和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概不负责。买受人不得以拍卖的的瑕疵或委托人原因向本公司提出索赔。

第四十 本公司有权提高或降低竞价阶梯、 拒绝任何竞买、撤销或分拆拍卖标的, 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标的。在出现争议时,将拍卖标的重新拍卖。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对所有的拍卖标的应在拍卖日前提前公布展览时间,并预先展览,以便竞买人了解拍卖标的现状。拍卖标的的现状以拍卖预展现场的现状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有权对拍卖标的用展览、文告、图录及其他形式予以发表。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的拍卖图录、宣傅材料仅作为参考数据,可于拍卖前修订,不代表也不承担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因摄像、印刷等技术原因造成的拍卖标的在拍卖图录或以其它形式的影像制品和宣传材料的色调、层次若与原物存在误差,应以原物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不得以低于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出售该拍卖标的,除非委托人的实际收入不少于以保留价成交时委托人应得的出售收益。

第四十五条 由于委托人承诺对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进行担保,故如有其他人对本公司拍卖物品的所有权提出异议的,除在拍卖日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或司法部门正式提出且有充分依据的,本公司一般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拍卖标的系艺术品的,该作品的署名者(拍卖当事人三方以外的第四方)因其真伪提出异议要求中止拍卖,本公司尽以下责任:

(一)  通知署名者本人或代理人于正式拍卖前36小时前亲自到拍卖现场提供确实证据,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电话、书信的交涉。

(二)  如证据确凿,即使该拍卖标的已印入图录,本公司仍有权利撤销该拍卖标的

(三)  如委托人即物主认为署名者提供的证据无说服力,并出具书面承诺表示愿意对拍卖承担一切责任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本公司可考虑采纳委托人意见。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应当按约定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维护其正当权益。本公司有依实际情况拒绝任何人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在拍卖会场进行拍照、摄影等活动须经本公司同意。

第四十八条 若拍卖现场出现突发或异常情况,本公司有依现场情况作出处理。拍卖场出现的任何争议,本公司均有权协调解决。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有关款,解决买受人向委托人提出的索赔或委托人向买受人提出的索赔,费用均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必要时本公司可转委托各类专家或专业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鉴定人员、律师等。追索费用和聘请专业人员所产生的费用均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条 本公司有决定是否为买受人代为包装及处理买受人购买的拍卖标的。若提供该服务,仅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免费服务,故本公司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五十一条  若自拍卖成交日起三十日内,买受人认为拍卖标的的真实性存有争议且本公司认可的,则本公司撤销本次交易:

(一)若该拍卖标的的出售收益仍未支付给委托人,则本公司应当终止该收益的支付,并将其退还给买受人;

(二)若该拍卖标的的出售收益已结算给委托人,则本公司对买受人追索该出售收益予以配合。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认可拍卖标的的真实性存在争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件,

(一)买受人书面通知本公司该拍卖标的为赝品;

(二)本公司收到书面通知时,同时收到该拍卖标的,且该拍卖标的保持拍卖预展时的原状;

(三)买受人未在此拍卖标的上设定任何债权和其他物权,且对该拍卖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

(四)买受人须向本公司提交至少两位相应专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鉴定专家所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需职务行为),证实该拍卖标的为赝品;

(五)买受人须证明该拍卖标的确系本公司拍出。

 第五十三条 若有以下情况之一,即使符合上述件,买受人仍无权力要求撤销交易:

(一)用某种方法也许能验证该拍卖标的之真伪,而该种方法的鉴定费用昂贵、不合实际或可能对该拍卖标的造成损害、失去价值;

(二)本公司印制的拍卖图录上对该拍卖标的的说明是符 合当时有关专家普遍接受意见的,或已经清楚表明专家对于该拍卖品的鉴定意见存在争议;

(三)原买受人未持有原购买发票或原买受人对该拍卖标的已丧失所有权。


附则:相关词语释义

1."保留价"指委托人本公司协商后决定的并于委托拍卖协议中书面确定的拍卖标的的最低售价

2."参考价"指仅供竞买人参考的对拍卖标的的估计售价,本公司有权在拍卖日前对在拍卖图录上或其他介绍说明文字中表明的参考价进行变动。

3."拍卖成交"即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拍卖师以落槌或者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此时拍卖成交。

4."成交价"即落槌价, 指拍卖师在拍卖现场落槌决定的将拍卖标的售予买受人的价格,不包含向买受人收取的佣金等费用。

5."购买价款"指成交价加买受人支付的佣金、以及买受人因违约而支付的违约金等其他费用的总和。

6.  "佣金"指本公司按一定比率向买卖双方收取的代理费用。

7.  "出售收益"指本公司支付给委托人的款项净额,该净额为成交价减去委托人支付给本公司的佣金、其他各项费用以及本公司代扣代徽的税款后的余额。

8.  "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拍卖标的进行保险、鉴定、 制作拍卖标的图录及其他形式的宣材料、包装、运输、储存、文物火漆鉴定等所收取的费用。

9.  "拍卖日"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活动中,本公司公布的正式开始进行拍卖交易之日,若公布的日期实际日期不一致,以实际开始之日为准。

10. "海关关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外人员带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文物经检验并准予放行后在该文物物品上加封的封条。该封必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物管理部门拆封。

11. "印鉴"指拍卖标的(尤指中国字画)上的印章经专家鉴定释文后,印制在本公司图录上的文字说明。该说明文字仅供竞买人参考。

12.  "设色"指拍卖标的(尤指中国字画)系色彩。  

13. "通知"仅指书面通知。如该通知以邮寄方式发出,则视为收件人已按正常邮寄程序收到该通知。

14. "赝品"指拍卖标的经刻意制造,其作者、来历、日期、年代、时期、文化或来源各方面资料均系伪造,目录中的说明不相符;并且该拍卖标的在拍卖时的价值大大低于符合目录中说明的真品的价值。

15. "瑕疵"本意指缺点、毛病, 这里指拍卖标的存在质量、量、数量等方面的缺陷。由于任何艺术品或因天然, 或因制作,或因保存均可能造成瑕疵,因此本公司提醒各位竞买人(可请专家帮助)验看拍卖标的时要注意其是否有显性的或隐性的瑕疵。中国人传统认为“瑕不遮瑜”,因此在验看拍卖标的是否竞买,应该由竞买人自行决定,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伪及质量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